保健食品標簽應當包括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內容。
保健食品標簽應當包括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內容。
一、保健食品標志與批準文號
1.保健食品標志與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并排或上下排列標于保健食品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2.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分為上下兩行,上行為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準”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原則上以該保健食品有效批件的批準機構為準。
3.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個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二、保健食品名稱
1.保健食品名稱應當與注冊或備案的內容一致。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命名。
2.保健食品名稱應標于小銷售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顯位置,應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
3.根據《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3號)有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稱中不得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的相關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經批準的如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等27種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
4.禁用語。
三、凈含量
1.凈含量應標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應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2.液態食品:用體積。單位為:毫升、升,或ml、L;固態與半固態食品:用質量。單位為:克、千克,或g、Kg。
3.同一銷售包裝中的保健食品分裝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獨立的形態包裝時,應在小容器的包裝上標示該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凈含量。同時,銷售包裝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應標示為小容器的數量乘以(×)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凈含量,或獨立形態的保健食品數量乘以(×)單一形態的保健食品凈含量。
四、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規格、保質期、貯藏方法
1.應當與衛生部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2.保健功能:
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
3.不適宜人群
含何首烏(生何首烏、制何首烏)的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中不適宜人群應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
“不適宜人群”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的內容。
4.排列順序:
功效成分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標題為“功效成分表”。
保健作用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標題為“保健作用”。
適宜人群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標題為“適宜人群”。
當保健食品不適宜于某類人群時,應在“適宜人群”之后,標示不適宜食用的人群,其字體應略大于“適宜人群”的內容。
食用方法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標題為“食用方法”。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標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標題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五、注意事項
1.應當與衛生部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2.應當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3.含何首烏(生何首烏、制何首烏)的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中注意事項應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
六、執行標準
外包裝要標示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編號。執行標準應標于“信息版面”,標題為“執行標準”??梢圆粯耸灸甏?。
七、日期標示
8、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名稱與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裝、包裝的企業名稱和地址,進口保健食品的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需與依法登記注冊的相一致。
進口保健食品需標示原產國、地區(港、澳、臺)名稱及國內進口商或經銷代理商的名稱。
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在產品包裝標識及說明書上需注明“委托XXXX生產”,并注明受委托生產企業的地址。
九、其他要求
字體要求: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外文: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需與漢字內容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并書寫正確。所使用的漢語拼音或外國文字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應當標示 “營養素補充劑”字樣。
輻照產品:經輻照的保健食品或使用了經輻照原輔料的,應當標示“本產品經輻照”或者“XX原料經輻照”內容。
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當標注保健食品名稱、凈含量、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
“XX監制”、 “XX合作”、 “XX推薦”等非生產企業信息的內容不得標注。